關于2023年度國務院推動高質量發展綜合督查征集問題線索的公告
為推動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高質量發展決策部署,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促進經濟實現質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國務院擬于11月組織開展2023年度國務院推動高質量發展綜合督查,對北京、天津、河北、內蒙古、吉林、黑龍江、上海、安徽、江西、湖南、廣西、海南、重慶、云南、甘肅、寧夏等16個?。▍^、市)、國務院相關部門進行實地督查。為實現督查提質增效與減輕基層負擔并舉,國務院辦公廳從即日起面向社會征集以下問題線索:
一是阻礙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方面的問題線索。
1.有關政府部門涉企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行政處罰中過罰不當、以罰代管;行業協會商會依托行政機關或者利用行政影響力亂收費,中介機構借助行政資源壟斷經營、強制服務、不合理收費。
2.有關地方和單位濫用失信懲戒措施,信用修復機制不完善,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融資等。
3.有關地方政府對民營企業實行歧視化、差別化待遇,指定國有企業壟斷市場,在市場充分競爭領域排除限制公平競爭。
4.有關地方和單位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違法違規設定政務服務事項的前置條件和審批標準,要求企業自行檢測、檢驗、認證、鑒定、公證或提供證明等。
5.有關地方和單位監管標準不統一、規則不透明,存在不公平執法、選擇性執法以及讓企業"自證清白"式監管等行為。
6.有關地方和單位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隨意限制民營企業家自由,影響民營企業合法生產經營。
7.有關地方和單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政策措施不銜接不配套甚至相互矛盾。
二是妨礙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方面的問題線索。
1.有關地方和單位出臺或實際執行含有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
2.有關地方和單位違規設置區域壁壘限制外地企業承接工程項目,實施補貼等優惠政策限制外地企業參與。?
3.有關地方和單位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外地企業準入障礙,設定不合理或歧視性條件提高企業準入門檻。
4.有關地方和單位采取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故意拖延等方式為企業跨區域經營或遷移設置障礙等。?
5.有關地方和單位在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中,設置不利于外地企業參與競爭的條件,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零部件、原產地、供應商等。??
6.有關地方在招商引資中惡性競爭,盲目上項目甚至搞政績工程,不切實際甚至違反財經紀律作出土地、資金等承諾,引入企業或項目后以各種理由不兌現承諾。
三是影響擴大國內需求方面的問題線索。
1.水利、交通、能源等領域重大基礎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繁瑣、建設進度遲緩。
2.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撥付不及時、使用不規范。
3.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項目、保障性住房項目未按期開工或者開工后建設進度緩慢。
4.促進汽車、電子產品、家居等大宗消費政策落實不到位,限制符合排放標準的二手車遷入。
5.違規設置障礙限制民間資本參與重大工程和補短板項目建設。
四是影響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方面的問題線索。
1.在鄉村振興工作中脫離實際、急功近利、超越鄉村發展階段大額舉債,大干快上遺留"半拉子工程",不計成本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2.在防返貧動態監測工作中玩數字游戲、組織數據造假,導致脫貧人口收入等數據失真。
3.農田水利設施、高標準農田建設進度慢質量差;農村安全飲水設施建設、供水工程維修養護不到位,水質不合格等。
4.農機購置補貼等涉農補貼發放不及時、不到位。
5.農村寄遞物流體系建設不到位,快遞進村難,影響農產品出村進城和消費品下鄉進村。
6.在引導土地經營權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工作中違背農民意愿、拖欠流轉費用,資本下鄉損害農民利益。
7.有關地方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非糧化"工作不力或者"一刀切"。
五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不到位方面的問題線索。
1.相關方面落實促進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等重點群體就業政策措施不到位。
2.拖欠教師、村醫、輔警、環衛工人等群體工資、補助等。
3.相關方面落實教育"雙減"政策不到位,教育領域亂收費。
4.城鄉有序流動的戶籍遷移政策以及以居住證為載體的城鎮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落實不到位。
5.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緩慢,對特困、低保、高齡、失能老年人的兜底保障不足。
6.對困難人員救助幫扶不及時,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增發生活補貼不到位,對殘疾人救助幫扶政策落實不到位。
7.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不到位。
同時征集有關地方和單位行政效能低,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方面相關問題線索,以及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建議。
經營主體和人民群眾如掌握以上方面的問題線索,可以通過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臺反映。對其中有代表性的問題線索,國務院辦公廳將及時轉有關方面核查處理,國務院督查組將進行抽查復核。
國務院辦公廳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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