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發揮政府與法院在企業破產處置工作中的聯動作用,推動行政與司法有機銜接、優勢互補,打造寬領域聯動、常態化運行的“府院聯動”工作新格局,經市政府、市中級法院研究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府院聯動”機制工作職責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企業破產處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會穩定、財產接管、稅收申報、資產處置、金融協調、信用修復、打擊“逃廢債”、變更注銷、中介管理、費用保障等工作,使破產重整后的企業盡快盤活重生、破產清算后的企業盡快市場出清;研究政策支持的廣度和深度,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加快“僵尸企業”處置速度,為破產重整企業提供寬松的外部環境。主要工作包括:
(一)建立信息通報制度,預防和打擊惡意逃廢債務行為。
(二)建立分類預警及破產重整企業識別機制,通過排查創建動態的困難企業名冊并進行研判評估,分類制定處置方案。
(三)建立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機制,妥善應對職工債權壓力大、情緒激烈等情況,預防發生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四)搭建統一的破產財產處置平臺,加強招商引資,鼓勵符合條件并有意向的投資者參與拍賣,盡快實現資源再利用。
(五)加強金融支持,建立信用修復機制,提供融資便利,為破產重整企業重生提供必要資金。
(六)建立破產案件經費保障制度以及企業財產查詢、強制措施解除、工商登記、稅務注銷等機制,保障破產程序順利推進。
二、工作任務
(一)強化破產企業職工民生權益保障。運用失業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切實保障破產企業職工失業后的基本生活權益;按規定做好破產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欠費清償核銷、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工作;依法實現破產管理人便利查詢破產企業社保相關信息。引導勞動者依法理性維權,做好破產企業職工信訪事項的受理、轉送、交辦、督辦等工作,切實保障退出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加大涉及企業破產的矛盾化解和穩定維護工作力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市稅務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信訪局、市醫保局參與)
(二)解決破產企業稅務問題。人民法院應督促破產管理人及時通知欠稅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主管海關,在破產債權申報期內進行稅收債權申報。將整個清算期作為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破產企業清算所得,作為企業所得稅征稅依據;做好破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政策適用和應納稅額計算,為破產重整期間重整所得及股權、房屋、土地使用權轉讓等提供稅收政策支持。便利破產企業稅務注銷,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納稅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定核銷“死欠”。支持企業納稅信用修復,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解除懲戒,保障企業正常經營和后續發展;解決破產企業稅務非正常戶轉正常戶,完善便利查詢、辦理涉稅事項等相關制度,保障破產企業必要發票供應,依法核銷破產企業欠繳稅款。(市稅務局牽頭,青島海關、市中級法院參與)
(三)及時解除破產企業財產有關強制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破產管理人持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和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解除對破產企業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有關單位應依法及時解除針對破產企業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并及時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強制措施解除后,破產管理人應當及時通知原采取強制措施的相關部門和單位。完善破產管理人保障制度,完善解除強制措施、便利查詢等相關制度。(市中級法院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行政審批局、市稅務局、青島海關參與)
(四)妥善處理涉破產企業廠房、土地問題。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對破產企業土地、房產處置問題提出意見建議,有效盤活土地資產,妥善認定資產權屬,依法解除破產企業不動產強制措施。加強破產企業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處置,解決破產企業所涉續建、權證辦理、用地規劃及調整、驗收等問題,以及權利瑕疵土地、房產處置問題。(市行政審批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中級法院、市稅務局參與)
(五)提供破產重整企業所需金融政策支持及信用修復。依法完善金融機構債權人內部決策流轉程序;金融機構債權人、債務企業出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幫助有挽救價值的債務企業擺脫債務困境,推動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制度的銜接,提高破產重整效率和成功率。組織銀行依法及時配合辦理破產企業賬戶開立及資金業務,完善開立賬戶相關制度;協調信用信息管理部門、金融機構支持重整企業開展信用修復工作。防范“逃廢債”問題,管理人發現破產企業可能涉嫌“逃廢債”等違法行為的,及時向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通報有關情況。涉及上市公司破產的,按照中國證監會要求履行相關監管職責。(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保監局、青島證監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市大數據局、市民營經濟局參與)
(六)加大對市屬國有“僵尸企業”的清理力度。企業主管部門對市屬國有“僵尸企業”進行先期自行清算,解決職工分流、資產與債務梳理等事務性問題;再對具備破產條件的企業依法申請進入法院破產程序,及時處置國有資產,釋放土地、房產等生產要素。加大對破產企業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資產以及剝離提留資產的監管力度,最大限度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市國資委、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青島銀保監局、市中級法院參與)
(七)做好破產企業招商引資工作。圍繞破產清算和破產重整案件中涉及財產變現處置、重整企業投資人招募等事項,加強信息共享,做好招商引資工作,對滿足條件的破產資產處置、投資人招募給予支持。(市商務局、市中級法院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打擊相關的刑事犯罪行為。加大與企業破產相關的挪用資金、職務侵占、虛假訴訟,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妨害清算等犯罪的立案、偵查力度,堅決打擊逃廢債務行為,切實防止“假破產、真逃債”;協同處置非法集資等刑事民事交叉案件。(市公安局牽頭,市檢察院、市中級法院參與)
(九)簡化破產企業注銷登記手續。及時辦理破產企業注銷登記,在依法合規前提下簡化登記程序和手續;依法依規調整對重整企業的限制和懲戒措施。(市行政審批局牽頭,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參與)
(十)加強破產管理人行業管理和保護。完善市破產管理人協會工作機制,加強行業自律和管理;指導破產管理人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市破產管理人協會的職能作用,完善破產管理人考核制度,推動協會規范管理和管理人隊伍良性發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解除有關破產企業的財產強制措施,保障破產管理人依法接管破產企業財產;支持管理人通過相關網絡平臺快速查詢企業基本情況,掌握企業涉訴、涉執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購房人依法可以辦理而未辦理不動產權登記的,相關部門應積極支持管理人為購房人完成產權登記,切實維護群眾切身利益。充分認識管理人職責定位,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管理處分債務人財產的法定職責。(市司法局牽頭,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行政審批局、市稅務局參與)
(十一)完善破產案件經費保障制度。多渠道籌措經費,解決無產可破企業破產案件費用、管理人報酬無法支付等難題;完善青島市破產專項基金使用決策程序,確保專項基金使用公開、透明、廉潔。(市財政局、市中級法院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市企業破產處置工作“府院聯動”聯席會議要加強統籌協調,定期研究解決破產企業處置協調聯動全局性事項和特定領域具體問題。根據企業破產處置工作和破產審判工作需要,選取一定數量需要協調解決的共性問題,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市中級法院)牽頭組織有關成員單位開展聯合調研,推動問題解決。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企業破產處置工作的重要意義,全力支持配合企業破產處置工作。
2020年9月24日印發的《關于建立“府院聯動”機制進一步做好企業破產處置工作的通知》(青政辦字〔2020〕89號)同時廢止。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