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建管局):
現將《青島市清潔能源供熱項目運營后評價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青島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青島市清潔能源供熱項目運營后評價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清潔能源供熱項目經營行為,健全和完善清潔能源供熱監管體系,推動清潔能源供熱持續穩定運行,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清潔能源供熱項目,主要指利用天然氣、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氣源、太陽能、生物質能等能源的集中供熱項目。對青島市域內的清潔能源供熱居民項目,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清潔能源供熱居民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運營后評價包括項目運營單位自我總結評價、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后評價、結果應用三個環節。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全市項目運營后評價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承擔市內三區項目運營后評價工作的具體實施,其他區(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項目運營后評價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 本細則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項目運營單位應在項目建設完成投入運營滿一個采暖季且實際熱負荷達到設計值的50%后,開展自我總結評價,并于次年6月1日前,編制并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
第六條 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運行質量。供熱質量、設備設施維修保養情況。
(二)安全運營。項目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制訂及落實、日常應急處置及能源保障情況。
(三)服務保障。投訴事項的辦理、服務機制建設及服務監督情況。
(四)環境、社會效益。項目能耗、節能目標完成及社會影響情況。
(五)項目運營存在的問題和相關建議。
達不到相應內容要求的,項目運營單位應補充完善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
第七條 項目運營單位在報送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時,應當同時提供開展項目運營后評價所需要的以下文件及相關資料:
(一)項目決策及審批資料。主要包括關于項目決策的相關文件、會議紀要,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等相關文件。
(二)項目實施資料。主要包括項目招投標文件、主要合同文本、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
(三)項目運營資料。主要包括項目供熱許可文件,項目運營企業運行規程、管理制度、應急方案,用戶維修記錄等相關資料及文件。
(四)其他資料。主要包括項目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及批復文件,以及與項目相關的審計報告、統計資料等。
第八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單位自我評價情況,從以下項目中選擇確定開展后評價的項目,制定年度項目運營后評價計劃,并通知項目運營單位。
1.項目供熱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且享受政府建設投資補助的居民項目。
2.供熱面積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標準、新型投融資和運營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義的項目。
3.社會輿論關注度高的項目。
4.其他應納入項目運營后評價的項目。
第九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成立后評價小組,對項目實施后評價,可聘請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后評價技術支撐。
參加過同一項目前期、建設實施工作和編寫項目自我評價報告的專家和第三方機構,不得參與該項目的后評價工作。
第十條 項目運營后評價應當在現場調查、資料收集的基礎上,結合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對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審批文件的相關內容開展,具體方法應當根據能源方式、供熱形式等特點確定。
第十一條 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技術支撐的項目,第三方機構應當在后評價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包括評價工作基本情況、評價結果、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整改建議等內容。評價結果包括功能目標、外部效果目標兩大部分(見附件),具體項目可結合實際補充完善相應指標。后評價小組應根據第三方評價報告于7個工作日內對后評價項目做出結論性意見。
由后評價小組直接實施的后評價項目,后評價小組應當在評價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對評價的項目做出結論性意見。
第十二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后評價小組的結論性意見,對項目運營單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項目社會效益,確保資源的高效利用和項目的穩定運行。
第十三條 項目運營單位在評價過程中存在提供不實數據、出具虛假資料、干擾正常評價工作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改進要求后,項目運營單位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報送問題整改報告。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清潔能源供熱項目運營后評價指標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三級指標 |
指標解釋 |
備注 |
功能目標 (60分) |
供熱質量 (20分) |
供熱質量達標情況 (10分) |
抽測制度建立、熱用戶室溫監測等工作情況;監測點數量、選取位置是否按規范執行。按照室溫合格率在0%-100%之間利用插值法進行計算。 |
考核項目供熱質量,具體指標結合《青島市供熱企業綜合考核實施辦法》供熱質量相關指標設置。 |
設備設施維修保養完成情況 (10分) |
按照規定編制熱源及附屬設備,熱力網,泵站與熱力站的啟動和運行前維修保養制度、計劃。根據維修保養計劃,評價完成情況。 | |||
安全運營 (20分) |
運行管理制度 (5分) |
按照規定對供熱設施設備的運行工況及操作管理制度和運行巡回檢查制度的建立,交接班記錄臺賬,設備運行記錄臺賬等內容進行評價。 |
考核項目安全運營,具體指標結合《青島市供熱企業綜合考核實施辦法》安全運營相關指標設置。 | |
安全生產制度 (5分) |
按照規定對應急管理、專業人員培訓、消防設施養護記錄、安全防護措施、人員出入登記、安全生產巡查、應急事件處置、供熱設施設備年檢等內容進行評價。 | |||
日常應急處置 (5分) |
按照規定對應急機構的建立、編制應急預案、應急演練、人員培訓和物資的儲備等工作進行評價。 | |||
能源保障 (5分) |
對使用燃氣鍋爐供熱的,按照保障要求對天然氣供應保障情況進行評價。 | |||
用戶服務 (20分) |
受理事項辦理 (8分) |
按照規定對企業市政務熱線受理事項的解決率和滿意率進行評價。 |
考核完成及時性,具體指標結合行業個性指標設置。 | |
服務機制建設 (6分) |
按照規定對設置服務管理機構、健全服務制度、開展服務培訓、設置服務窗口等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 |||
服務監督情況 (6分) |
按照規定對服務監督措施落實、辦事程序、收費標準等貫徹情況進行評價。 | |||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三級指標 |
指標解釋 |
備注 |
外部效果目標 (40分) |
環保目標 (10分) |
單位面積 耗能量 (10分) |
結合項目實際,分析項目每平方米熱耗平均值情況。項目每平方米熱耗平均值低于0.15GJ/(m2·a)得10分;項目每平方米熱耗平均值在0.18-0.21GJ/(m2·a)得6分;項目每平方米熱耗平均值在0.21-0.25GJ/(m2·a)得4分;項目每平方米熱耗平均值高于0.25GJ/(m2·a)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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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目標 (15分) |
節能目標 (15分) |
項目實施后,近兩年累計二氧化碳減排量,按照萬平方米碳排放量進行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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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影響 (10分) |
社會影響 (10分) |
項目實施對社會發展所帶來的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情況,如國民經濟評價、新增就業、社會榮譽、重大訴訟、公眾輿情與群體性事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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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響 (5分) |
其他影響 (5分) |
項目實施產生的其他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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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100分 |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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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三級指標的設置可結合項目實際進行調整、細化。 |